外国的文件中国承认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一般来讲,我国会承认在境外形成的、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201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对“法律行为的特别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对“书面证据”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成立要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解释第十条进一步对域外证据材料的认证问题作出了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域外证据就可以获得认可并采纳。 所以理论上讲,国外的文件是可能成为案件的有效证据的。但是要注意,虽然国外形成的文件可能属于当事人“自行举证”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庭上直接提交外文材料即可。
首先,对于当事人的自认事实,除非对方当事人表示异议或者涉及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法院应当主动就相关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果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来源并经质证:(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由此,无论证据来源于何处,法院都有权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且需要经庭审质证。所以说,即使国外的文件确实属于当事人“自行举证”的范围,但也并非随意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