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返是去移民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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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是个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监狱等羁押场所,而只会涉及拘留所、看守所和收容教育场所。 但是! 但是! 由于移民案件中的被申请人(也就是“坏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是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的,所以在特定情况下,移民局的“遣返”决定会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中,此时就会涉及到监狱。 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极端情况出现的几率很低。我从事移民法律工作多年,只遇到过两次,且都是在申请人非法居留时间特别长的特殊案例中。

一次是我代理的一个H1B签证申请人在美逾期留美的案件,该人属于高精尖人才,在美国大学担任终身教授,我们提交的I-539延期签证批准信在审批过程中,但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在签证到期前一天仍在美国境内;次日,移民局对其作出撤消绿卡的决定并签发驱逐出境通知。我们在收到通知的2天内,及时替其提出申诉,并同时委托我在美国本地的律师协助应诉。最终,在被驱逐出境的通知生效前20天,法院裁定驳回移民局驱逐出境的申请。

另一次是我代为处理的一个O签证案件,O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的一种,适用于跨国公司派往美国的管理人员。该案中,申请人获得批准后的入境日期,恰逢大选日,需要等到大选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正式的入境时间。而移民局为了赶在大选前作出取消申请人绿卡的决定,特地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提前执行驱逐出境命令。为了争取时间,我们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提交了暂缓执行的申请书。但最终,由于移民局提交的证据充分,我们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撤销了原行政许可决定,但同时驳回了移民局要求强制执行驱逐令的申请。

以上两种情况的“遣返”都是限于法定情形,即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申请人,才可能面临被遣返的风险。相比之下,一般的非移民签证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只能回国等待,直到排期到了才会得知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总之,被遣返是一种很糟糕的经历,希望题主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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