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成年签证需要本人去吗?
未成年的学生需要接受监管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如果父母在当地的,一般由父母监管比较合适。如果父母不在当地的,由当地的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指定人员代为监管。
美国移民局法规规定,未满21岁(F1签证)和未满18岁(J1签证)的外国学生,属于需要特别认证的老人及儿童,移民局要求对这些学生进行专门认证和监督。认证人在提交签证申请的当天,应向移民局官员明确说明学生将受到认证人的监督,移民局在签证发下之前会将此信息通知学生。 此认证并不意味着该学生已经获得学生签证,只是通知学生主管部门会对其执行监督的流程。
移民局对未成年学生的签证认证,是为了保证这些学生获得学校提供的教育的同时,防止他们从事移民办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认证目的是证明这些学生没有从事非法移民活动,学校及其监护人也不会对移民局负责,而将由认证人承担起监管责任。
在美国,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没有移民局规定的未成年学生禁止进行的禁止性行为。美国教育制度基于自由和隐私的概念,对未成年人学生没有强制的监管。学校基本上不允许强制检查学生私人物品。如果学校要求监护人信守承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则必须事先在与监护人签署的合同中特别列出。 监护人的责任包括:
*在指定地点监督未成年美国学生的学习和活动;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和管教,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保证他们按时上课并提交作业;
*禁止学生使用违法毒品和喝酒;
*监管学生的财务;
*在紧急情况下,担当学生的监护人;
*在死亡、残疾、生病的情况下,担当学生的财产管理人;
*遵守并维护学校的规章制度。
如果孩子需要住宿,则还应负责寻找和安排住所,支付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父母不在身边的未成年学生,在学业成绩或者品行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父母不在身边,与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会使他们缺乏学习的动力,更不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如果父母指定监护人,则该监护人必须住在寄宿家庭所在地,并负责孩子的学习与生活,还要对孩子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与父母沟通,使远在国内的父母了解到孩子的真实学习情况。
学校可以为学生开放学校的图书馆、电脑房、教室、运动场等。还可以适当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看电影、参观博物馆、郊游、体育训练等项目。 学校与监护人双方应签订正式的《监护人责任合同》。合同必须说明:学校和监护人希望实现的“目的”;双方的责任与权力;发生紧急情况时的解决办法;合同有效期限;费用支付。同时,要签定住宿家庭协议。
《外国公民入境及其居留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原国家教委、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于1993年8月联合发布的规定。该规定第14条:外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接受接待单位、邀请单位的邀请来华短期访友、参观、讲学、进行科学技术交流、指导业务、管理访问学者或在中外合办的企业中任职: (1)国际知名学术、文艺、体育、医疗专家; (2)对国际科学技术交流、经济与合作有重大贡献,并以书面形式承诺不移民的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专家; (3)持有效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口安置卡》的来华从事科研和工作的专家; (4)经我国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留学人员; (5)获得外国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外国直系亲属; (6)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配偶; (7)外国政府公务员; (8)两国政府间有人才交流协议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人员。
2、《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程》: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中方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的编制和人事任职资格。
2006年6月,教委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外新[2006]13号,明确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中方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公共管理或者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010年12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分离建立健全教育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教政法[2010]8号)规定: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监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享有法
律地位的独立法人,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教学活动,不受外部干涉。但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在办学层次、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学费收费等方面达到一定的规定标准,同时,实行校务公开、教师评职、晋升和经费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主管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情况定期进行合格评估,对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及时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不符合教育和管理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在评估整改后仍无所改变的,取消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教育督导,是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监管的治本措施。教育督导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教育标准和教育质量要求。重点是中外合作办学者、管理人员、教师资质,办学条件、管理制度等。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中外合作办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年度检查、项目检查及特殊抽查。接受督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客观公正地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