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博士遇害原因?
看到很多回答都分析凶手是「精神病人」,但是据我了解,在英国,只有精神病罪犯会在法庭判决前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注意,不是「疑似」),然后在监狱里接受心理咨询。如果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他/她没有精神问题,那么他/她就和正常人一样服刑了——当然,这种人一般不会选择杀人这种极端行为,但偷窃、扰乱治安、强奸之类是有可能的。
简单来说就是,只有精神有问题的人才会被判为「精神病人」,享受精神病减刑。而显然这个案子里的凶手不存在这个问题。 所以这里存在一个逻辑BUG,大家分析的时候好像都忽略了……
——一个正常人会因为女友出轨杀前女友和前男友吗?
我觉得不会。
因此我们可以下一个断语:
H先生:有暴力倾向,有犯罪动机,缺乏实施犯罪的手段(物理攻击能力极弱),具有偏执的性格。 B小姐:有诱使H先生产生犯意的意图(利用自己「无辜」的身份引诱H先生上当),在H先生产生犯意后给予支持并一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C先生:有犯罪动机,具备相当的物理攻击能力(可以轻易将H先生击倒),但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四处游荡)。
D女士:有强烈的报复心理,试图寻找男性受害者实施奸污,没有明确的目标。
E先生:有强烈的报复心理,试图寻找女性受害者实施奸污,没有明确的目标。 F小姐:有报复的心理,试图找男性受害者实施伤害,但没有明确的靶标。 G女士:没有发现明显的犯案动机… 暂时这样划分吧,之后想到再更新~ 当然,这种分法是否准确还有待商榷,希望有人能提出更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