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1)新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
①身份证 ②户口本 ③入院记录、住院证或门诊病历 ④胸部X线片⑤痰标本化验及培养报告单⑥结案证明(由当地结防部门提供) (2)再发的肺结核患者,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 ①身份证 ②户口本 ③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 ④胸片报告单 ⑤治疗情况(曾经治疗过的医院病例复印件并加盖鲜章)⑥结案证明(由当地结防所提供)⑦既往耐药检测结果(阴性则无需提供)
《结核病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设立结核病防治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本机构内结核病人的筛查和诊断工作”。该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从事肺结核病情观察、管理或其他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预防肺结核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上岗”。医疗机构有义务对其发现的肺结核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对其诊治的肺结核病人进行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