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补充材料?
补充材料的概念比较宽泛,一般而言,有两大类需要补正的材料:一类是审批过程中未予审查的申请材料;另一类则是申请材料存在信息错误或者遗漏的情形。 对于第一类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的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一般不涉及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原则上行政机关可以不再调取证据重新审查而直接作出行政决定。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申请人的请求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与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之规定,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于第二类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由于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后果,法律对此种情形下的补正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被许可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获取行政许可的行为,显然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据此,如果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使行政许可错误颁发给申请人,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