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什么时候成立教育部?
1795年,法国制宪议会通过了《关于教会和学校的宗教教义、教士职责及教育》(后简称《教籍法案》),这是法国政府颁布的第一次教育法令 。该法案规定,教会在政治方面失去其特权,国家有权派遣代表监督教务并审核教职人员;神职人员不再享有纳税人的待遇;教徒的婚礼由世俗政府办理;学校必须讲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教会的财产将被没收或充公。这一法律实际上废除了罗马天主教会享有的种种特权,打击了教会对社会的控制。 但是《教籍法案》没有触及由教会控制的大学。法国许多大学的校长都是由教会任命的。
1806年,拿破仑任命路易·加尔尼埃为巴黎大学校长。加尔尼埃上任后,大力推行教育改革,加强国家对教育的干预。
1807年的《国民教育总宣言》和1816年的《中学令》就是在他支持下制定的。这些法规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规定国家对教育事业实行经费供给和行政监督,要求地方教区负责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的宗教和道德教育,但不准设置专门从事宗教训练的学校。凡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1833年,内政部长波旁—佩里格恩亲王主持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在中央教育部之下设立了初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和高师(即后来的巴黎高师)等专业机构,分别负责管理各类学校。为了便于管理,全国被分成若干学区。每个学区设一名教育督导,负责审查学校课程设置、教师素质和招生情况,并对各所学校进行定期评估。
此后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这套体制基本没有发生变化,成为后世法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