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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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一些事情,对日本法制产生了兴趣。从历史方面来看,古代中国一直是以礼治国的,唐朝时甚至不允许刑不上大夫(《唐律疏议·名例》),宋朝时刑部甚至不会把案件送到大理寺审判而直接由皇帝亲自判决(参见龙图阁大学士王尧臣所著《大宋会要》),可见礼和德治在中华传统社会中是多么重要。但到了明朝中后期却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司法程序开始变得严酷和繁琐化,出现了廷杖、诏狱等残暴的司法制度,到清朝更是发展到了极点。

从清末修律开始,我国的法律逐渐西化,但传统的思想却没有完全消失,法治也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民国时期的司法看到,法官的判决往往受政治影响很大,“司法独立”和“不受干涉”也只是停留在口号上而不是真正的制度上。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国民政府的撤退,以法统为基础的统治也开始出现危机,特别是小岛久雄担任国民党总裁特别法律顾问后,通过“委任代理”代替了法统,使国民党领导人的个人权力大大加强。

日本的法制发展历程与我国颇有类似之处,在古代也是以德治为主要原则的,但在明治维新以后迅速向西方学习走上了法治道路。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不仅是日本法治的发展进程,还要关注其背后的原因。

甲午战败和日俄战争的胜利使日本认识到依靠德治和武士道已经无法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因此必须向西方学习才能继续维持日本的殖民掠夺,所以这是一种有目的的法治建设——即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制度建设;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也有“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但更多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从根本上变革旧制度。所以日本能够更顺利的推行法治而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而我们往往陷入“治乱循环”的困境。

当然我们也不能妄自菲薄,近代以来的国际环境还是逼迫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1840年以后我们被迫打开国门,西方列强对中国的野蛮掠夺和封建统治的腐败无能深深刺激了我们,“师夷长技以制夷”并不是空话,我们不仅学习了西方的技术还借鉴了它们的制度,这虽然不能彻底摆脱被动挨打的局面,但也为我们后来的崛起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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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刑事法律体系与国内有很大不同,在日本,法院不是审理案件的机构,而是国家裁判所,由它委托的裁判官(类似于国内的审判员和陪审员)来判决案件,而法官是监督者,负责监督整个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公正;而在我国,则是人民法庭直接进行判决。 此外还有“一审”、“二审”及“再审”制度,不同于我们的“三审终审制”,这些都是在保证司法公平方面做出的努力。

当然,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们,最好还是不要接触刑法,不然会很容易惹上麻烦。 如有任何其他疑问可以加入我的讨论组进行交流,欢迎你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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