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签证要居住证吗?
目前办理日本的在留资格,分为5种类型 (1)留学 在留资格的认定标准中规定为,被认定满足如下标准的申请者,可以发给“留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a)以留学为目的,准备去日本学习日语,或者接受日本的高等教育或专门职教育 b)能独立生活费并保证在学习期间内维持其生活 c)具备足够的生活资金 d)不从事与在留目的不相符的活动 e)不虐待、无视、侮辱、暴力殴打被收容者等违反国际公共道德及风俗的行为 f)能够遵守入境地区和日本政府的相关法令和法规 (2) 就劳 “就劳”是指作为外国人有计划且长期进入日本社会工作的状态。根据“就被雇用而赴日”这一事实,被认定的“就劳”在留资格,是作为工作类别的“技能实习”以及“就劳”类的“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等的统称。其中“就劳”的认定条件如下所示。 a)具有能够确保一定收入且足以维持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b)拥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并且所从事的职业符合该工作内容;c)拥有相应的就职合同;d)没有从事与该就职活动相关的违法行为;e)不存在非法滞在的可能性,不危害入国管理及移民局的管理体制;f)不会给日本的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注:外国人通过向日本的企业提供某种服务从而取得相应报酬的状态也被认定为就劳动,例如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但是,外国人通过个人劳务等方式来获取劳动报酬的情况则不被认为是就劳动。
(3) 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认定标准中规定为,被承认满足以下标准的申请者,可签发“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a)有真实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意图。b)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维持经营活动。c)有能力充分地掌握相关业务。d)在日本有固定的住所。e)不从事与在留目的不相符的行动。f)不虐待、无视、侮辱、暴力伤害被收容人员等行为违背国际公德及风俗习惯。g)不得从事违法乱纪行为。h)不得危害入国管理局的管理制度。i)不得对日本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4) 高级专家 “高级专家”指的是在国外担任大学教授或相应职业的人,或者是拥有相当专业水平的人士。他们为了履行该职责而在日本进行活动的状态就是“高级专家”这个在留资格认定。“高级专家”的被认可以下两个标准为基本:第一,对于自己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有相当的自信;第二,在国内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5) 定住者 “定住者”又称为“定居者”,它是由“定居”一词演变而来的概念。1987年由于当时的移民政策需要,日本法务省开始赋予居住在日本境外的日本人配偶者和日本人三亲属以“定居者”身份。当时他们不需要事先得到日本的认可就可以直接申请定居在日本。后来这项政策又被推广到日本政府的其它政策之中,成为日本政府的一项基本政策。从那时起,凡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人都可以被认为是“定住者”。
1. 因婚姻关系而成为日本人配偶者的外国人 2. 根据《日本国籍法》取得日本国籍的国民的外国人 三亲等以内的血亲或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中的任何人 3. 有日本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4. 日本人的外国籍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婚生与非婚生的继子继女
5. 因收养法律关系成为了养父母子女的外国人 6. 对日本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人
7. 因其他特殊原因受到日本政府特别邀请的人
8. 为了进行人道主义活动和进行国际交流活动而被特别许可给予此项资格者
只要是有在留资格的申请者都必须提交与下列事项有关的材料: ●护照 ●户籍誊本·居住地复印件(必须与申请时所用姓名一致)(无护照者可交验身份证或户口簿;如户口已被注销,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有关学历证明、职业资格等资料。 ·经费支付者的在职证明、收入及财产的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