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房小区车位可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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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 首先,从法律角度判断应否收费及收取费用的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由于缺乏文件性规定,故参考建设部1999年颁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中的“住宅公共设施设备”部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根据建设标准的第5.2.8条规定,车库(位)是房屋配套设施之一,因此应当视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等公用设施。根据建设部的第64号文件,对于属于公用设施的室内交通空间(如走廊、楼梯间等),其维修费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属于共用设备的部分,其日常运行费的负担可以参照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由相关业主分担。据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来种植花草树木的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共有的,归业主共有。

第二,车辆管理费(包括停车费和车辆保管费)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因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等公用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属开发商所有,所以开发商对其拥有收益的权利。而车主缴纳的车辆管理费(包括停车费和车辆保管费】实际上是对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开发商收取车辆管理费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辆·月。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9]254号)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停车位分类参数中,属于专用车的地下停车位净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属于客货两用车或出租小汽车的地下停车位,净面积不低于11平方米。考虑到节约成本以及方便计算,我们可以取其中间的数值即每辆车每月的定额标准按照100元(包含水电费)来核算。

第四,地上车位的收费限额。依据上述文件的第七条关于“住宅室内停车场(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收建设费”之规定,收取费用的上限为每月30元/平方米。需要提醒的是,对于购置新车且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购车者,应根据购车合同上的交付日期,结合国家规定的包修期限确定起始时间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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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移民房小区车位的权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此类型车位的权属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判例。

支持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4条)的理由,主要从尊重物权登记公信力、维护客观现实、促进问题解决的角度出发,认为:1、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权属不明的,按照“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确定权利的归属。2、现实生活中,此类车位是随着业主房屋的建设配套而同时规划、施工、通过政府验收并予以确权登记的,并未额外进行投资,也未增加额外成本,属于业主房屋的自然延伸。3、开发商的安置义务包括“人住有房、人行有路、车有位停”,既然政府已经确权登记给全体业主,再判回开发商,让已经使用多年的业主找车位,反而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主张此类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支持属于开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理由,主要从尊重历史、尊重真实投资、尊重合同约定的角度出发,认为:1、此类车位是政府基于历史原因而安置给开发商,并非建设完成之后的分配,因此,该部分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2、政府安置给开发商的车位,是作为开发商的安置房给付动拆迁户(包含被安置给开发商的原权利人),是其向动拆迁户的安置补偿,实质上,该部分车位的投资已经转移到了对开发商给予安置房屋的对价之中。3、从合同的角度,车位的产权与房屋已经作了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因此,主张此类车位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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