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公证什么时候?
1。凡要求公证的国外证书、文凭、考试成绩、论文、毕业设计、著作、专利证明、出生、曾用名(姓名)、鉴定结论、证明文书以及关系证明等,均应提供相应的外国文本,由公证处翻译并证明中文译文的真实性。
2。公证处按照国家确定的公证费计算标准,根据公证事项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收费。
3。申请人为国内单位、部门或公民个人的,收取中文翻译费200元,国外的单位、部门或公民个人向我国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收取中文翻译费300元。
4。涉及中外文来回翻译的,以中文译本为准,收取中文翻译费200元。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收取翻译费:
1):外国使领馆颁发的普通签证和入境签证;
2):结婚证明书、遗产证明书等的公证翻译;
3):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国外单位颁发的有利于恢复社会主义精神健康文化的荣誉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大使馆、总领事馆公布的领事保护之列的人员证明;
5):中国有关部门通知的紧急公务事务证明;
6):与中国共同举行的国际活动有关证明;
7):其他基于中国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的协议或谈判产生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效力的文件。
6。办理此项公证,申请人应该提供相关文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出国护照;
3):国外取得的有关证明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须如实提供证件、文件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证处和公正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材料,及时调查核实,确有必要的,还可以向有关机构、组织调查或者收集、调减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