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材料后是原材料吗?
从税法的角度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可以扣税的,而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上的税额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自产情况除外)。 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给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第一条就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就不能成为准予抵扣的项目了。但该项规定没有排除非应税项目所承担的消费税可以成为进项税予以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三、其他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售出商品的全部收入已经实现或货币资金真正收取,且不带有任何附加条件和其他限制的条件,不论款项是否收付,作为收入的确定依据”
由此可知,作为销售方来说,只要发生了销售行为并且取得了收款的权利,即使款项未真正收回,也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根据上述法规第一条以及第二条的规定,属于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属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从税务处理上看,你公司收到了对方的材料并付款,虽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所以应当确认收入,同时计算相应的应交税费。对于收到的材料,由于对方开具的是收购凭证,所以你方不能以该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