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歌曲违法吗?
在国外,音乐版权是非常成熟的产业;而在国内,音乐版权还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这个“初级”是就法律规范而言的,而不是就市场发展的阶段来说的。 先给大家举个栗子:
1、2015年8月份,搜狐公司因其旗下搜狐音乐在线听歌和下载歌曲收费问题,被国家版权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做出罚款共计378万元的行政处罚。(百度一下“搜狐版权案件”有很多相关报道)
2、腾讯在2014年被行政处罚两次,分别是因为音乐搜刮和微信阅读。其中音乐搜刮是被责令立即停止互联网出版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约60万元。 (百度一下“腾讯版权案件”有很多相关报道。)
虽然以上案例都只是针对企业的行政罚款,但是足以看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决心。 在这样严格的管理下,一般正常的国外音乐网站是不会冒风险提供MV和歌词下载服务的,像YouTube这样的视频网站也会随时检测到并删除侵权内容。但正如题主所提到的,仍然有不少网站提供了相关的服务,这些网站有些已经存在了相当长时间,且访问量也很大。那么对于这些内容的提供者,他们的合法性和所得收益该如何界定呢?
一、对国外作品进行剪辑、加工后上传至自己建立的网站供用户在线试听或下载,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答主认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照顾贫苦百姓对于文化产品的基本享有,符合我国的国情,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只要能够证明所提供的歌曲是出自外国作品的合法录制,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供网友在线试听或者下载,就应该认定属于合法行为。
如果这种简单的在线试听或下载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的话,那么上述规定的“免费表演”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将国外作品进行剪辑、加工后再向公众提供,在本质上与将别人的摄影作品做成自己的壁纸并没有什么不同,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范畴。
二、若侵权行为成立,将被要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答主认为,应当由网站提供方和被提供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两规定,如果认定上述侵权行为成立,则网站提供方和被提供方就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毫无异议。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诉请并未涉及,在此就不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