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记录怎么办理?
1、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分别制作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 其中,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又不宜撤销案件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制作免予刑事处罚决定书。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失去传唤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终结审理。
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可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 认为需要逮捕的,制作逮捕决定,通知公安部门执行;
认为不需要捕的,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综上来看,犯罪分子有前科是存在案底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前科都会网上查到。 如果是在法院判决以后被判刑并生效的,就会上传到相关网站,可以查到。 但是如果是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则不会上网公布,此时在网上是无法查询到的。 还有一部分犯罪记录是被封存的,即使是不去申请恢复,也不会影响生活。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有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确有悔改表现,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轻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