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亲属移民看表A还是表B?
谢邀! 首先,不管是申请F2A(子女类)还是F3A(配偶类),移民局都是根据申请人获得I-130批准后,才决定是否签发签证。也就是说,在移民局审核过程中,是没有“排期”一说的。
其次,如果您的案子进入了NVC阶段(也就是拿到了DS-260确认号码,等待面签),那么就是按照表B计算批准时间。在表B中,只有C字类别和R字类别才有“提前签证安排”这一项,而您申请的应该是F类别,是没有任何“提前签证安排”的,也就是说,移民局在没有发出签证之前,没有理由让申请人登陆美国。 如果您是在NVC刚开始启动流程的时候申请的(也就是刚收到DS-260表格的时候),那可能会按表A算时间,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移民局会根据情况给予不同优先级的申请人以优先处理权,如申请人是在本财年最后三个月申请的,且符合加急条件,则有可能给到优先处理的代码,按表A算时间;反之,若申请人是在本财年早期申请的,即使符合加急条件,也不会给优先处理的代码,就按表B算时间。所以最终的时间点还是以收到护照上的签证为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表A还是表B,其最早的时间点均是从I-130获批之日起算。但请注意,这是移民局审批的时间,与NVC审理的时间不是同一概念。由于国内代理机构和使领馆的关系,很多申请人会觉得自己的案子一直在NVC积压,迟迟未动,其实可能只是移民局尚未批。 如果您是通过机构办理的移民手续,那么请与您的代理机构核实,看看他们的案件究竟是在移民局何时开始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