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房小区车位可收费吗?
不请自来~ 首先,从法律角度判断应否收费及收取费用的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由于缺乏文件性规定,故参考建设部1999年颁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中的“住宅公共设施设备”部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根据建设标准的第5.2.8条规定,车库(位)是房屋配套设施之一,因此应当视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等公用设施。根据建设部的第64号文件,对于属于公用设施的室内交通空间(如走廊、楼梯间等),其维修费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属于共用设备的部分,其日常运行费的负担可以参照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由相关业主分担。据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来种植花草树木的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共有的,归业主共有。
第二,车辆管理费(包括停车费和车辆保管费)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因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等公用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属开发商所有,所以开发商对其拥有收益的权利。而车主缴纳的车辆管理费(包括停车费和车辆保管费】实际上是对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开发商收取车辆管理费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辆·月。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9]254号)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停车位分类参数中,属于专用车的地下停车位净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属于客货两用车或出租小汽车的地下停车位,净面积不低于11平方米。考虑到节约成本以及方便计算,我们可以取其中间的数值即每辆车每月的定额标准按照100元(包含水电费)来核算。
第四,地上车位的收费限额。依据上述文件的第七条关于“住宅室内停车场(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收建设费”之规定,收取费用的上限为每月30元/平方米。需要提醒的是,对于购置新车且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购车者,应根据购车合同上的交付日期,结合国家规定的包修期限确定起始时间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