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s签证长什么样?
Ads 2.0 (Advance Studies Directive)是移民法里关于非公民申请绿卡的一种特殊豁免条款,允许一些在特定条件下,无合法身份的非公民,向移民局提交申请从而获得长期居留权(Adjustment of Status, AOS), 包括永久居民的批准以及入籍的申请。
该政策于1976年首次颁布,当时被称为“马歇尔计划”;而目前的版本则是在1987年被正式立法通过并一直沿用至今的。
从1976年到2003年间,ADS仅适用于被遣返后申请离境恢复身份(Return of Removal, ROR)的非公民申请人。 在2003年底发布的指南中,美国司法部宣布将ADS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如I-485)申请绿卡的持非移民签证入境者。这一政策变革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这些人在非法滞留期间怀孕而导致的非法生育的发生。
因此,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大多数持有F、J或M等非移民签证在美国境内停留超过一年的人都有资格申请ADS。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种特殊的申请程序可以让大部分无身份的“移民”重新获得获得绿卡的机会,但申请人的背景仍然需要受到严格的审查,并且移民局有权拒绝任何他们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目前,ADS的政策适用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人群: (a) 持有B1\B2旅游/商务签证并在美国已经停留满一年的外国人; (b) 持学生签证并在美国连续就读两年以上的留学生及访问学者; (c) 以非移民身份赴美短期探亲或访友,但在美停留时间已超过一年的旅行者。
另外,由于很多持工作签证赴美的人员会在美国境内转签其它类型的工作签证或直接以移民身分申请绿卡,所以部分工作签证的持有人也在ADS政策的适用范围内。 根据不同的申请条件,ADS的申请者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第一类为因特殊原因不能离开美国的申请人(Categorical Non-Ability to Depart, CNAD),这类申请人通常是因为其身份尚未到期或者有其它法律上的限制而无法按期离境; 第二类则为可以离境但是不愿或不能离境的申请人(Voluntary Departure Cancellation, VDAC),这其中包括了那些因担心回国后将无法再次入境而选择留美的旅行者, 也包括了一些因为个人原因而不愿回国的留学生和访问学者等。